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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了!物业公司返还全体业主4000万元!

2023-02-08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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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上海中远两湾城第三届业委会起诉物业公司的胜诉结果,对于缺乏有效监管的中国物业服务行业敲了警钟。


该案原告为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被告为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案由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对于纠纷内容,中远两湾城业主委员会在公告中表示:根据中远两湾城小区三届一次业主大会于2020年10月12日通过的授权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对2001年9月至2020年8月小区公共收益、按实结算、维修资金项目等收支进行全面审计,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收回应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全部相关资金权益的决议,我们启动了有关工作,委托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律所组织了包括两名资深律师在内的5人团队负责相关法律服务工作。2021年2月22日我们向普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法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我们的起诉,案号(2021)沪0107初6549号。近二年时间的诉讼过程复杂、艰辛,中远物业公司拒绝提供必要的资料,致使法院委托的众华会计事务所表示无法进行相关司法审计工作,也使我们无法通过司法审计获得准确的诉请金额。律师团队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到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公司和上海市城投水务公司供水分公司调查历年有关电费和水费数据,到壹媒介数字科技公司调查有关停车数据,获得了有力支持我们诉求的证据,也发现了中远物业试图毁灭停车数据的证据;同时依据业委会提供的有关证据以及对中远物业提交证据中历年单方审计报告中的破绽和矛盾之处的剖析,合理有据地推算出中远物业公司应予返还小区业主的资金数额,并据此提交“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书”。法院合议庭经过多轮庭审,最终釆纳了我们的合理诉求,判决中远物业公司应返还全体业主共计人民币4000万元。


在判决书中,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返还2001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间物业管理费按实结算部分的结余、返还擅自列支的不应由业主承担的成本与费用人民币1500万元。


二、被告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返还2001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间地下车库停车管理费按实结算部分的结余、返还擅自列支不应由业主承担的成本与费用人民币250万元。


三、被告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返还2008年起至2021年2月1日期间小区公共收益中业主分成部分的结余、返还擅自列支不应由业主承担的成本与费用人民币2000万元。


四、被告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返还2001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间地下车库新增划线车位收入中应属于地下车库的车位产权人共有部分收益的结余人民币250万元。


五、对原告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编辑:温红妹
标签: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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